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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明确

发布时间:2008-03-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再就业,奥运会等其他行业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明确。

   通知分五个部分对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执行给予明确:

   一、明确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明确了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明确了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明确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通知明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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