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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部分项目须出具涉税鉴证

发布时间:2008-02-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70
    前不久王先生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一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可是税务干部却告诉他,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申请财产损失扣除资料将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规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出具鉴证报告。

  对此税务部门解释,涉税鉴证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就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出具的专项审计证明。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涉税审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同时出具鉴证报告的附注说明,在附注说明中应当全面披露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信息。涉税鉴证只能由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涉税事项。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除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出具鉴证报告外,在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其他必须出具鉴证报告的项目还包括: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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