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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征收应通过民主立法程序确定

发布时间:2008-02-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36

   今年9月,物业税空转试点由第一批的7省市增加到11省市,给人以物业税可能很快由空转变为实收的印象。就在这期间,关于物业税的各种消息甚嚣尘上,官方态度不明,专家意见各异,各种消息来源不一,公众云里雾里,不知所措,很有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

  那么,物业税该不该征收,如何征收,何时开始征收呢?这个问题不能由政府的某一个职能部门来决定,更不能由某位专家学者来表态。笔者认为,物业税征收应通过民主立法程序来确定,由法律来加以规范。

  物业税又称“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当前,我国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也就是说,物业税开征后,购房者不需要再负担购房时产生的其他税费,只缴纳房款和物业税即可。

  物业税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均衡税负、科学征税的根本要求。从现实来看,贫富差距往往表现在收入、消费或支出和财产三个层面上。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从这三个层面入手采取税收措施来调节贫富,实现社会公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物业税的征收有其合理性,开征物业税是必然的趋势。

  但应如何征收物业税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范。依笔者看,征收物业税不能由政府职能部门来决定,也不能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来推行,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

  首先,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物业税是对房屋持有阶段进行征税,对于广大公民,可以说是一个基本税种,因为它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故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征税范围、税率标准及减免税的情况,都不能由政府或某个部门说了算。

  事实上,物业税与个人所得税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是它们分属于不同的征税环节。而个人所得税不仅由法律加以规范,而且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公众的民主参与度极高,特别是在调整个税起征点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建国以来首次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堪称我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为其他税收立法树立了良好榜样。在《立法法》实施后,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情况下,物业税立法理应以个人所得税法为参照,而不应以行政立法取而代之。

  其实,从立法程序看,物业税空转到实收,中间还有许多实质性环节。物业税空转试点,充其量只是立法准备阶段的调查研究工作。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案起草部门在调查研究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法律草案,而后提交有立法权的机关审议。审议过程则是一个民主参与和利益博弈的过程,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最终在立法机关会议上表决通过。也就是说,没有理由认为,物业税空转试点范围的扩大,意味着物业税实收时间的到来,除非它超越相应的立法程序,仍以行政立法的面目出现。不过,这是有悖法治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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