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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99

税委会[2008]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2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54000)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215日至9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101日至12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215日至9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101日至1231日实行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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