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通知》规定,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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