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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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