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移动等三企业的宣传费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新规

发布时间:2007-12-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18

    为规范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求是》杂志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根据现行规定,通信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其他没有专门发文审批的行业扣除标准为2%,超过该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通知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四条关于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合并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