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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上报国务院

发布时间:2007-11-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吴铭 来源:中国证券报 阅读数:1016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有关专家13日透露,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稿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条例对特定地区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做出了明确安排。

  报道称,相关部门已成立优惠政策清理组,对目前100多项涉及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文件等进行清理。有些优惠政策将被取代或取消,有些仍会暂时保留。

  专家介绍,条例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15%的所得税率,在5年内分别提升至18%、20%、22%、24%和25%;沿海经济开发区24%的税率在2008年一步到位执行25%税率;中西部地区15%的优惠税率将延至2010年到期。已经执行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将在10年内予以延续完成。

  根据条例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征税。这些企业须具备的条件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中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

  条例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少于一年的股权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收入,减按10%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征税。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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