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3条件科技园可享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明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第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第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获得同等待遇
据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也和科技园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但条件略有不同。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同样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符合下列三种条件:首先,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其次,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最后,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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