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自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2月20日,为扣缴义务人自查阶段;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各局自查工作后续管理和总结阶段。
2008年1月10日前,各局将自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税局将对五种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扣缴义务人对本单位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逐月认真核查,对申报不完整或申报有错误的内容及时进行纠正。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一)是否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414号)文件的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
(二)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是否正确。
(三)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无发生变更。
(四)申报数与入库数是否一致。
(五)其他申报不完整或申报有错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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