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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取消两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

发布时间:2007-11-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10
    记者10月31日从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获悉,财政部将取消六项行政审批项目。这一决定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做出的。

  六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有两项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行政审批,分别为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审批和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前者为财政部牵头审批项目,后者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项目。

  两个项目均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正式生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即便对过渡期中的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也有一个全新版本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不是在空白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旧法的基础上出台的新法,所以实施起来最重要的是衔接的问题。

  财政部官员表示,在出台各种配套建设,法规文件、指导行为的操作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要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焦点就是优惠。他认为,新法规定的优惠将继续实施,新法中没有提到的过去的优惠将随着一系列规范清理,最后取消。

  其余四项取消的审批项目为: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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