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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

发布时间:2005-03-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数:223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有关规定。通知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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