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对新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文件另外指出,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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