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调低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该通知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废止该条款的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农、林、牧、渔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
据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介绍,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具有查账条件的企业,都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核率征收。其中,核率征收是税务总局根据各行业的情况,核定不同的利润率,再根据企业的销售额乘以本行业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33%、27%、18%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据悉,这八大行业税额的降低,对归口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讲在一定程度上是减负了。但安体富也表示,“减负”不能理解为税收总额就会减少。因为这些小企业数量很大,但是纳税规模都很小,所以对税收总量的影响不会很大。反而可能会因为企业的壮大,增加了税收数额。
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430万户。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近六成,上缴税收占全国近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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