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国家调低八大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发布时间:2007-09-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79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调低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该通知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废止该条款的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农、林、牧、渔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
  据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介绍,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具有查账条件的企业,都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核率征收。其中,核率征收是税务总局根据各行业的情况,核定不同的利润率,再根据企业的销售额乘以本行业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33%、27%、18%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据悉,这八大行业税额的降低,对归口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讲在一定程度上是减负了。但安体富也表示,“减负”不能理解为税收总额就会减少。因为这些小企业数量很大,但是纳税规模都很小,所以对税收总量的影响不会很大。反而可能会因为企业的壮大,增加了税收数额。
  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430万户。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近六成,上缴税收占全国近半。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