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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27

商财发[2007]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厅、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决定对下列6个文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财金[2003]95号);

   二、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95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

   六、原国家经贸委、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6]549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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