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教授是某高校的一名科技研究人员,最近利用学校的条件和经费完成了一项重大科技成果。该高校决定将马教授研究的科技成果作为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为了鼓励学校教师能积极参与科技研究,学校将这项投资项目10%的股份送给了马教授,作为他研究科技成果的奖励。在接受这份奖励的时候,马教授觉得应尽快先把个人所得税缴上,但学校却没有帮他代扣代缴,马教授觉得很讷闷。
广州地税了解情况后作出解释:早在1999年国家税务机关就明文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上述审核权。但获奖的机构或人员应在获奖后30日内,主动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资料,否则将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下一篇: PPP项目前期费用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