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保险企业退保前已付佣金税前扣除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2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对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做了调整。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仍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最新规定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总局此前作出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另据了解,此前,由于部分保险公司与地方税务机关对“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纠纷。《通知》的有关内容,更加符合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通知》的下发执行,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中的税企纠纷,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保险公司纳税申报的效率;将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佣金支出行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保险公司所得税负担。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