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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