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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林业产业政策中的税收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403

    1、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在2008年底前,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执行。
   5、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林业产业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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