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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花园住房土增税有望按总价的0.5%标准征收

发布时间:2007-08-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解放日报 来源:贺理铭 阅读数:1482

  原本针对花园住房(即独立别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近期出现松动,部分区(县)开始从过去实行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变为按总价的0.5%征收。

  在中原地产日前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上海中原副总经理陈宇珏表示,一线房地产经纪人近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目前花园住房物业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出现了明显松动,闵行、松江和长宁等区从过去规定的按增值额的30%至60%征收,变为按总价的0.5%征收。

  两种征收标准差额巨大。据陈宇珏介绍,目前部分区执行按总价的0.5%征收,是基于“无法提供原价凭据”的基础上。由于花园住房往往总价高昂,两种征收标准所造成的差额可能达百万元甚至更多。以目前的市场行情来看,一套购入时间超过两年的花园住房物业,一般市价至少翻番。以2004年初客户买入松江一处花园住房为例,今年以400万元的价格卖出,扣去各项税费,假设实际增值为200万元。如果按照原先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近100万元;如果按照总价的0.5%计算,只需缴纳土地增值税2万元,两者之间差价接近50倍。

  或理解为“统一”标准。据悉,此次针对花园住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变化,是从上个月中旬开始的。从执行时间结点来看,恰好与本市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起点相吻合。陈宇珏表示,目前比较明确的可以选择按总价的0.5%来征收的是长宁、松江以及闵行三个区,中原已有客户按照这个标准完成了过户交易,但其他区(县)执行情况还不清楚。业内人士表示,2005年6月1日出台的有关花园住房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原本就是一个地方性政策。今年6月12日,税务部门出台《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并没有对正在执行的花园住房征税方式进行明确的官方解释,可能造成地方税务部门两种不同的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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