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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会计处理的浅见

发布时间:2007-08-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办法。对固定资产购、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本期实现的应缴增值税税额比上年同期新增的增值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通知规定,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财会(2004)11号规定执行。
  财会(2004)11号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第十六条规定:期末,企业应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的规定精神,及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可将十六条中的“期末,企业应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这段规定取消。改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理由有二;
  1.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份终了,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这样结转后本科目没有贷方余额,如果将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入该科目是无法抵扣的。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终如果是借方余额,是不允许抵扣的,作为留抵税额下期抵扣。如果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入该科目,就会增加划分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的难度,同时存在纳税申报时无法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问题。
  据此,笔者认为,对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汁处理直接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比较合适。如某纳税人实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如果“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有贷方余额,即可将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直接抵扣,抵扣后仍有贷方余额,应及时解缴入库;如果“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没有余额或是借方余额,将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视为多交税额对待,可在当月办理退税手续或在以后月份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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