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应按调整前的税率20%、调整后的税率5%,以及不同的税收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各银监局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都将执行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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