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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规定 拟专章推出

发布时间:2007-07-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879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的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专章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以强调从严监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一般功能外,还是纳税人支付增值税额并按规定据以抵扣税款的凭证,如果不从严监管,很容易出现骗取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违法行为。从增值税制度实施以来,非法印制、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国家巨额税款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征求意见稿增设专章明确: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证件时,除按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和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或者不能提供有关纳税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未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或者所销售的为免税的或者不准抵扣税款的货物或者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相符后方可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如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属于虚开发票的以及其他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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