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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明确政策

发布时间:2007-07-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95
    明确了有关奖金的个税政策
  1.明确对高校名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18号),规定对教育部组织颁发的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明确对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适用“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明确对“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75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明确了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对企事业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按照通知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明确了个人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作者个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所得税的若干问题,包括财产拍卖收入以及允许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以及相关凭证等的确认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6号),将税法第十二条由“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出台了系列个税自行申报规范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7]20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国税办发[2007]27号)等,以规范和强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征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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