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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增值税抵扣 企业退税怎样做?

发布时间:2007-07-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37
    2004年7月1日,我国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7年7月1日,在中部六省部分地区也实施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以下简称“增值税扩抵”)。为保证转型试点的顺利开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等文件。
  从上述文件中看,申请和享受退税是保证“增值税扩抵”企业受益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这部分纳税人的认定和退税审核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62号),详细规定了“增值税扩抵”企业申请退税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和退税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高度重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相关退税手续的办理。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备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62号)规定,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船舶制造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军品企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电力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采掘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及时在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所指的“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其中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冶金业不包括年产普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和电解铝生产企业;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的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纳税人办理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资料: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企业);
  (三)加盖有军品研制或生产合同鉴证章的武器装备产品订货合同(仅限军品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资料后,纳税人就可以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如果没有办理备案,纳税人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
  另外,对照过去东北试点的有关规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资格,不再需要由省级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只需备案即可,简化了程序。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资料之日后,在30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经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不允许纳税人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放弃固定资产抵扣权需填写声明增值税转型政策有一些限定条件,如增量抵扣、按季退税、按年清算,对于一些固定资产购置金额较大而年增值税增量不大,进项税长期挂应抵扣账户不能使用,而年纳所得税又较多的企业,转型政策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具有可选择性。
  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的纳税人,应填写《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声明》,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在“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作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并相应转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纳税人经营情况改变,重新进行本量利分析时觉得划算,可以对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重新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重新申请的,纳税人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认定备案,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纳税人备案登记次月起恢复其抵扣权。
  选择是否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有两个注意事项,一是放弃时应及时填写声明,没有声明,自行调整放弃无效;二是重新申请必须是放弃后满12个月,否则不能申请。
  退税应按季度及时办理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新政实施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比如,某符合条件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核算应退税额为本期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100万元,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减去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1150万元,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1200-1150=50(万元),没有新欠缴的增值税,则应退税额只能为50万元,其他50万元只能留待下年。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纳税人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税务机关对退税将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后,将按流程进行核实。纳税人应了解税务机关的审核流程,对税务机关不同环节审核发现的疑点作出合理的解释,积极配合税务人员的调查。
  收到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将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书面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纳税人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中加注标识的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2.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等栏次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对应栏次数据是否一致;
  3.审核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前期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栏次与上期“应结转下期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次数据是否相等;
  4.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栏次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为保证书面审核顺利通过,纳税人应预先自行审核申报表中各个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保证逻辑关系相符,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实地核实内容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固定资产实物,且实物与发票是否一致;
  2.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方面;
  3.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方面;
  4.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5.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提供给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使用。实地调查中,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税务机关还将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固定资产抵扣凭证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发票,经核查确有问题不得予以抵扣,应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经过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后,税务机关将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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