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
甘注税发(2005)03号
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40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成果,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定于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就年检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3月20日开始领取年检表,4月5日前各所将年检表同书面总结一同上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4月10日管理中心将深入各所进行重点抽查。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针对去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年检工作的要求,对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制定的《2005年税务代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逐条逐项进行严格考核。
(二) 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无超过市场标准高额支付租赁费或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支付费用等。坚决杜绝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之间不正当的违法经济往来。 (三)财务核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进行财务核算并使用事务所财务软件,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有无隐匿、转移收入,乱收费、乱支出、不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等现象。 三、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 经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注册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不得继续执业。(二)年检不合格的事务所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停业整顿并收回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对脱购不彻底,问题严重的事务所提请当地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税务所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要提请当地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视同未通过年检。
四、年检要求
(一)事务所要按年检内容先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二)各事务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的有关事项需要进行补充说明的请另说明。 (三)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经济鉴证类业务进行调研的要求,在年检中各事务所要对鉴证类业务的内容、范围和理由一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年检时进行汇报。 各事务所在接到年检通知后,请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年检表。尽快安排此项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做到措施得力、时间保证。通过年检,进一步规范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税务代理事业朝着规范有序、优质高效的方向迈进。 附:《2005年税务代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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