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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7月1日起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启用新版

发布时间:2007-06-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69
   日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甘地税发[2007]7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五部分“发票管理”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全国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并明确规定,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不动产发票》;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建筑业发票》。对象不同,《不动产发票》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建筑业发票》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上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为代开发票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同时明确,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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