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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加工制得的硫磺按17%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07-06-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50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明确,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的硫磺,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据悉,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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