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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售后回租应将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分别核算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7-06-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12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6〕106号)进行了批复。文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文件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

  ?(一)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

  ?(二)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

  ?(三)占有资产的权益。

  ?(四)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

  ?(五)处置资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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