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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报新闻> 8省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以上

发布时间:2007-06-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28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近日透露,继去年底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后,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开展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截至目前,已有8个省、区、市政府制定了新的实施办法或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据介绍,北京、辽宁、河南、贵州等大多数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比去年实际执行标准提高了两倍以上。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新条例出台后,各地广泛调研,摸清税源,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截至目前,甘肃、宁夏、重庆、湖北、北京、辽宁、河南、贵州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已经根据新条例的授权,制定了实施办法或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在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既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又注意与毗邻地区相互沟通和协调,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甘肃和宁夏分别于4月底和5月初由当地政府批准并颁布了实施办法;重庆和湖北分别于2月底和4月初先行出台了税额调整标准;北京、辽宁、河南、贵州等地区也相继调整了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

  据了解,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主要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城镇土地分为若干等级,不同地、市或区根据具体情况套用不同等级范围,从而适用相应的税额标准;另一种是按地域明确各地、市、区的税额幅度。例如,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将全省城镇土地分为14等,从第1等到第14等的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元到2.4元不等。修改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则明确,郑州、洛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5元~30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为1.5元~28元;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为1.2元~24元;县级市为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12元。据统计,辽宁省和河南省的税额标准均在去年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两倍。

  目前,全国还有14个地区已将条例的实施办法或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上报当地政府审批。这些地区有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新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实施办法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已由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布实施的地区,要抓紧做好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和税收宣传工作;尚未经省级政府批准的地区,要抓紧工作,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颁布实施。这位人士还表示,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对于拟定的税额标准偏低、税额调整方案还未报省级政府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重新调整税额标准。对于税额标准已经省级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但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毗邻地区税额相比仍偏低的地区,今后要选择适当时机尽快进行调整,切实将新条例的政策精神落实到位。

  有关人士表示,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时,其执行时间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即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还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源数据库,及时核实、更新、充实税源信息,强化税源管理。要加强对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源档案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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