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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工作目标探讨

发布时间:2005-03-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蔡小军|cxj9919@263.net 来源:原创|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60号 阅读数:2941
 
     中国共产党早在十四大上,就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党的十六大上,进一步强调了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法制化建设进程 的目标,并且在有关经济发展的内容中,提到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我认为,发展税务代理行业,是我 国建立现代税收征、纳体系,实现税收法制化目标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为推动税收法制化,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作为这个行业中的一员,我们应该完全有信心,并且投入自己的激情和能力,把这个行业做好。
     在建立市场经济、推进社会法制化这个国家发展方向已确立并稳步推进的大前提下,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要通过努力,使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发展,成为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办税力量,并最终实现我国形成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纳税人这样一种具有现代法制意义的、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纳体系这样的目标。这是我们的长期目标。如何实现这个总目标,则是落实到我们每一个税务师事务所以及每一个注册税务师身上的现实目标。
     注册税务师 的工作,就是向社会——主要是向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我国的税务服务是以税务代理的名称和形式出现的。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仅占纳税人数量的2-3%左右,与日本、韩国等占70-90%比例的国家相比,相差很大。但根据问卷调查显示,有60%的纳税人有委托税务代理的愿望。虽然以上数据不一定准确,但也能够说明,我们的税务服务,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也进一步说明,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主要不是市场和环境有问题,而是行业本身的发展有问题。
     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最初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自发出现的,到九十年代初,我国修改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特别是《税收征管法》发布实施后,税务代理行业出现蓬勃发展之势,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增长。当时的机构,基本上是税务机关兴办或是挂靠税务机关兴办的,这就违背了作为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宗旨和发展规律,是与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大政方针不相符的。按照国家发展税务代理的本意和税务代理发展的自身规律,税务代理具有平衡税收征纳关系、并且对税务机关的不规范执法行为进行制约的功能,反之,税务机关是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者。我认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机关的关系,就如同律师和法院的关系一样,是相互监督制约的。双方只能相互交流、协调,而不能相互合作。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进行合作的结果,就是使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弱势一方——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税务机关参与进行税务代理,就是监督者自身从事被监督者行业的行为,是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的行为。这是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 中出现的现象。这种现象发生的结果,就是对尚未发育起来的税务代理市场的损害。在我国,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在经济事务中运用行政手段。税务代理也一样,在开始发展的几年,依靠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生存和发展,其实就是对税务代理市场的破坏。一些基层税务机关,不是以全局和发展的眼光看待税务代理,不是把培育税务代理市场作为发展目标,而是为了创收和安置人员。这种不规范的税务代理行为,给人们造成了“代理就是收费”的印象,引起的市场反应就是税务代理市场的萎缩,使人们产生“税务代理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假象。这种不规范的税务代理不加以彻底改变,任何形式的宣传都是不起作用的。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是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扼杀。
    从199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主要内容就是进行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脱钩改制。这种从体制上进行的整顿规范,使税务代理行业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脱钩改制的成果,就是税务机关通过自我整顿,切断了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的依附关系,促使税务代理机构建立通过市场竞争锻炼成长、健康发展的机制。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真正关心和爱护,而不是阻碍其生存。脱钩改制只是税务代理行业走向规范的第一步,目前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归纳起来,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税务机关脱钩不彻底、明脱暗不脱的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今年4月28日新闻媒体报道的湖北广水强制代理事件较为典型。这篇以“恼人的代理费”为题的报道,给本来就“社会认知度不高”的税务代理形象增添了不光彩的内容。这样的事例,任何一个有事业心、有社会责任感的注册税务师都是不愿意去做的,之所以发生,根源就在于“明脱暗不脱”,在利益的推动下,相互合作,损害纳税人。
    二、观念陈旧、划地为营、恶性竞争。目前的税务代理行业在我国还处在初创阶段,从理论上、制度上、实践上都不成熟。很多事务所在经营运作上基本上是自发的沿袭着一种非理性的、不科学的思维和做法。比如划分经营地段、划分国、地税代理业务、相互压价竞争等等。原因就在于营利的冲动压倒了事业发展的理性。
    三、事务所经营机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水平较低。税务代理机构大多是脱钩改制企业,很多事务所的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最主要的就是人员问题。按理说,“人员素质不高”不应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或合伙制机构的问题,因为按照现代企业正常的用人机制,聘用合格的业务人员不是很困难的。问题就在于现有低素质人员不能进行正常辞退。此问题长期得不到公开解决,高素质人员无法进入。 
    以上问题,严重损害了注册税务师的行业形象,制约了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解决上述问题,仅靠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是不够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行业协会是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所以我们应该共同维护行业协会权威,加强协会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更有效地发挥自律的作用。对于不规范执业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对于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应进一步完善加强后续教育的办法,并建立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税务代理生存的土壤是市场的需求。我国的税务服务业是从自发产生到国家制定《税务代理办法》纳入管理并逐步规范,这个过程印证了这一点。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阐述的规律就是——经济的发展促进管理的完善。所以,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下,我们工作的现实目标就是,通过我们全体注册税务师不断提高的工作质量,进一步激发市场的需求,由市场的广泛需求到税务代理的蓬勃发展,来促进包括为税务代理立法等上层建筑的建立和完善,使税务代理行业进入良性的、健康的发展轨道。
    要实现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现实中就要解决处理生存与发展的关系问题。税务代理行业从整体来说,目前力量还比较薄弱,生存的问题是很多事务所面对的现实问题。执业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问题,无不与生存问题相关。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规范管理、鼓励竞争、优胜劣汰。只有通过竞争和淘汰机制,才能激发行业发展的活力,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在现实环境中,“税务代理的发展要靠税务机关的支持”仍然是很多人的观点,我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因为:第一、这个观点在这里的含义实质上就是要税务机关确定税务代理的可做业务,委托人必须去做。所以含有以行政手段进行支持的色彩,这与国家政策不符,显然是没有前途的;第二、在市场经济 和现代法制 环境下,对个别行业进行行政保护,都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不公,并且,习惯于依靠支持和保护,会使自己逐渐丧失生存的能力;第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代理的天职,独立、客观、公正是税务代理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从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相互监督制约的角度看,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的支持,应是体现在发挥税务代理对税务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这一点上。故,依靠税务机关来开展税务代理业务是不成立的,是与税务代理的发展目标相矛盾的。我们每一个从事税务代理行业的决策者和工作者,如果都能够站在整个行业发展的层面上看待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那么我们的生存问题就显得不是那么悲观,因为整个行业的繁荣,是我们每一个从事该行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税务代理业目前尚处于规范发展阶段,很多事务所也处于艰难创业的时期,存在很多困难,解决这些困难,就是锻炼我们生存能力的过程。我们应该认识到,不规范的税务代理服务,犹如不合格的产品,不论你以何种方式推销给用户,损害的是用户,最终也是对自己的损害。在市场经济中,因经营失败而被淘汰,犹如在体育竞技中的落败,虽然无奈,但也正常。既然选择了这行,就不能惧怕失败,毕竟,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法则,是规律,我们只能适应,无法去改变。所以,我们应以平和的心态,理智的对待生存问题,潜心研究市场,研究业务,以提高自己的综合竞争能力为目标,尽量避免执业过程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税务代理是集税收、财会、法律知识与一身的职能型的社会中介服务,高素质的人才是我们行业发展的资源,所以,培养和发展高素质的人才,是事务所发展的第一要素。我们的税务师,成为税收领域的专家、精算师,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政策业务水平方面具备相当的威信,并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使我们的工作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认可,那么,税务代理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地位会自然提高。这个目标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遥远,只要我们努力去做,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实现。如果,我们能够爱这一行,那么我们工作于这个行业,就是一种快乐。
     税务代理能否在将来被确定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并行的行业?我认为,随着税务代理行业社会公信力的提高,是完全有可能的。在目前,我们还是要以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做好委托代理服务为主要任务。按照中国加入WTO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税务代理应归属于税务服务业。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项目的划分,税务服务业所包含的项目范围,我认为即相当于我们通称的涉税服务,而税务代理只是其中的内容。所以我认为,只要我们的业务过硬,可开拓的业务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可以说,只要涉及纳税人的税收项目,都有服务的空间。我们可以将进行税务服务的内容,划分为三大类:一、咨询服务、筹划类。这是最能体现作为知识、智力型中介服务价值和特点的项目。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大部分纳税人在税务问题的处理上缺乏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很多纳税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多纳税情况。我们提倡的纳税应该是准确无误的,要做到依法合理纳税。而怎样做到无误,对于纳税人来说,受到非专业的限制,比较困难。另外,因为税收法律、政策比较复杂,并且涉及法律责任,需要专业人员的咨询指导,才能做好。承做这一类业务,容易得到委托人的信赖,利于建立长期的业务联系。事务所的领导及专家骨干应该重点研究拓展这方面的业务。二、代理类业务。是指接受委托,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业务。这是维持事务所经营的常规业务。主要是以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客户。三、鉴证类业务。这一类业务的去存尚无定论,目前我们不能以此作为事务所的发展目标。但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社会诚信度的建立和提高,我们完全有可能兼具进行社会鉴证的职能。
     我国最初自发出现的涉税服务,是以税务咨询服务的形式出现的,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税收征管法》发布实施后,税务代理才以合法的形式出现。《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按此规定,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其法律属性为民法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宗旨就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税务代理属于咨询业,而不是鉴证业。 
     税务代理既然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我认为至少我们委托代理的的任务就是向委托方(主要是纳税人)负责,而不是向税务机关负责。理由如下:一、向委托人负责的含义就是,我们所进行的代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但不等于说,遵守法律、法规就是向政府、税务机关负责,这是两个概念。因为政府、税务机关也是受法律、法规约束的对象。三、向政府、税务机关负责的前提是:政府和税务机关成为委托方。鉴证类中介行业即有这个职能和责任。将来如果我们具备了鉴证职能的法律认可条件,才有向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负责的责任。因此,注册税务师的主观责任就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认为,鼓励和支持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建立和完善以税收法制化为核心的税收秩序、建立良性机制的意图和科学的态度。为纳税人维权的行为,就是维护税法的行为,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减少纳税人偷税的主观动机, 改善征、纳税环境,也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体制的完善。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鼓励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并对大部分国有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党的十六大中,作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决定。今后的市场,投资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各经济主体已从计划经济中的丛属地位变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法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税收上,征、纳双方将因各方利益而形成博弈,注册税务师作为征、纳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将在税收关系中起到重要作用,为降低征、纳成本,维护税收法律秩序,为经济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目前税务代理在规范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象,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现象是暂时的,要靠建立科学的机制来规范和完善。但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靠每个人来推动的,科学的机制也是靠人来建立的。所以,我们每一个注册税务师,应该为实现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发展的目标而付出努力。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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