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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制定《注册税务师法》

发布时间:2005-03-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69

  记者获悉,在正在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届第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郝如玉向大会提交了《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立法步伐》、《尽快明确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定业务》等提案,为此记者采访了郝如玉委员。

  当前法律环境已经不适应注册税务师业发展

  郝如玉委员开门见山地指出,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已经迫在眉睫,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规范。

  目前涉及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规主要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这些法规法律级次不高,约束力较弱,而且多数是在注册税务师诞生之初制定的,没有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性质、作用作出明确规定,对业务范围的划定比较狭窄,已经不适应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现状。

  郝如玉委员认为,国外一些国家涉税服务行业之所以能够健康发展,与行业建立之初就立法进行规范分不开。比如,德国在1931年就颁布了《税务代理咨询法》,日本于1942年颁布了《税理士法》,韩国在1961年颁布了《税务士法》。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改,至今已非常完善,对维护其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注册税务师法》已具备客观条件

  郝如玉委员指出,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理应制定《注册税务师法》。当前有两个因素要求我们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

  首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其中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注册税务师因其从事的业务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也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技能,所以可以成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果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仅仅依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规开展业务,那么整个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会直接影响注册税务师资格及行业存在的合法性。

  其次,在明年年底前,我国将对外开放税务服务市场,税务服务市场的格局将会发生很大变化。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对税务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税务服务的机构、范围及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规范。

  针对这种现实,郝如玉委员建议,应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并发布实施《注册税务师法》,形成符合我国现实形势需要的,能够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法律,给注册税务师确立必要的法律地位,为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目前有关立法程序尚不能立即完成,可以考虑先由中国注册税务师的两个管理机构,即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一项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条例,经国务院公告对外公布,这样在法规的影响面和级次方面较以前的相关法规都有很大提高。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条例,以及通过人大立法。

  注册税务师法定业务亟待确定

  在全国政协十届第三次会议上,郝如玉委员还提交了《尽快明确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定业务》的提案。法定业务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郝如玉委员认为,没有法定业务是造成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综观其他国家税务代理行业发展的历程,法定业务的规定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定业务不但解决行业发展问题,同时也决定着行业的生存与否。目前有必要也有条件解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定业务问题。一是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已经意识到,明确涉税鉴证类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定业务,有利于完善协税护税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注册会计师介入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早就通过立法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规定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定业务也顺理成章。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工作已迫在眉睫,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定业务的明确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有关部门应抓住这个机会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

  对此,郝如玉委员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首先,按照注册会计师介入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立法模式,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出台新的法律时,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作为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一并写入法律。
  其次,由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法规或规章,明确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机构的资格、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涉税鉴证报告的效力,以及涉税鉴证的法律责任,统一涉税鉴证的格式,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在采访的最后,郝如玉委员动情地说:“我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立法问题已经呼吁了多年,提案已递交了几次,虽然引起了不少人士的关注,但距启动立法程序还有很大的距离。目前最主要的是注册税务师行业要自立自强,发展壮大,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影响力。只有这样,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立法才会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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