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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以房产对外投资 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税

发布时间:2007-05-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55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成功查处某房产开发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少缴税款案件,查补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合近100万元。税务部门提醒,以房产投资入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对黄埔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5年以自行开发的房产物业1万多平方米、作价1800多万元,对其集团公司增加投资。但在账务处理上,只记录了减少存货、增加长期投资,而没有作为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相关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市地税第三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89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9.9万元。

  据市地税局介绍,这类以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抵偿债务或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容易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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