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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费参观学习费旅游费等也得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7-05-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58
    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90.05万元

  近日,广州市地税部门在对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员工发放的文娱费、参观学习费、旅游费等没有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税稽查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90.05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的处罚。

  据了解,该房屋开发公司1999年至2004年期间以文娱费、参观学习费、旅游费等名义向员工发放各类补贴101.71万元,连同为公司员工购买“爱心助学”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463.65万元,合计565.36万元均纳入“应付福利费”和“工会费”列支,因为该公司认为,上述补贴以及商业保险并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稽查部门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该公司为员工发放的各类补贴以及购买的商业保险都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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