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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单位自建房差价须纳税 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

发布时间:2007-04-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08
    2007年2月8日前未征税款的不再追征

  针对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筹划或已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员工。对此,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发文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员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其差价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明确指出,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员工取得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取得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据悉,房价差缴纳个税于2007年2月8日起执行计算,此前未征个税款的税务部门将不再追征,此前如已征缴税款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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