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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从业门槛提高

发布时间:2007-04-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25
    财政部、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施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门槛。

  《通知》还列出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或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13种情形,如受到举报、被公众质疑等。证监会和财政部将对这些情形予以严格监管。

  财政部、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制订的。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虽然提高了门槛,但实际上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

  今后,会计师事务所要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会计师必须不少于80人,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等。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执业质量问题,不再符合条件的,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将被予以收回。

  记者就《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

  加强监管有新举措

  记者:新办法在强化监管方面有何新举措?

  负责人:新办法规定,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办法规定了非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其整改等,并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的诚信档案,记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检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新办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退出机制的3种情形。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不满足新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将被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但是,对于暂时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给予两个月的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或未主动整改(即提交整改计划书并积极整改)的,则被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另外两种情形是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要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退出证券业务。

  过渡“坎”:2008年1月1日

  记者:新办法出台后,原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做好衔接和过渡?

  负责人:考虑到原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证券业务相对较为熟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不溯及以往的追溯原则和公平原则,新办法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设置了过渡期。根据过渡期的规定,现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6月8日(星期五)之前(即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证券从业资格;否则,财政部、证监会收回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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