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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焦煤资源税针对主焦煤肥煤不适用

发布时间:2007-04-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02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每吨征收8元的焦煤资源税只针对主焦煤,肥煤、瘦煤等其他的炼焦煤煤种不适用于这一标准。

  早些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2月1日起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而在这之前,山西各煤种的煤炭资源税统一为每吨3.2元,河南为2.5-4元。

  通知发布后,尽管各地焦煤生产企业都得到税收提高的通知,但由于相关细则没有出台,所以企业对此较为迷惘。据了解,山西已经按照扩大的范围征收,在细则出台以后将多退少补。

  该通知出台后,很多研究报告都认为西山煤电(000983)、开滦股份(600997)和平煤天安(601666)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定量分析时将其他炼焦煤煤种的资源税也按照每吨8元进行计算。

  据了解,西山煤电的焦煤产量至多500万吨,这样每年征收的资源税最多只增加2400万元,每股收益仅减少1分钱(所得税按33%考虑),而根据原先的计算每股收益将减少2.6-3分。

  国税总局首次按照煤种区分来上调资源税,主焦煤的稀缺性使其资源税远远高于动力煤和无烟煤等煤种。

  据了解,征税煤种范围的这一争议不会持续很久,焦煤资源税在一段时间后将改成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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