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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差旅费等现金补贴也要申报个税

发布时间:2007-04-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24
    太原市民孙先生从事销售工作常年出差,每日合计100元的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成了一块不小的收入。对此,税务部门提醒,差旅费、电话费、年终奖等现金补贴,均属于个税申报范围。

  根据政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主动到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申报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等11项所得合计,可以扣除的项目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此,山西省地税局税征二处副处长施静宁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差旅费、电话、年终奖等现金补贴,均在税申报范围内。

  施静宁介绍说,按照政策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常见的包括以下两项:一、政策规定的免税所得,主要指: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二、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施静宁特别提醒,如果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超出规定比例,需要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

  另外,随着投资市场的逐步升温,理财收益也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理财收益也应纳入个税申报总额。

  据专家介绍,纳税人需要对投资市场上获取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个人年所得,但今年对此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纳税人在获取此部分收益时,大多已经由银行、公司等代为扣缴,纳税人只需依法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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