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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莫遗漏房屋股票红利转让所得等内容

发布时间:2007-03-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01
    记者昨日从大连市地税局了解到,自2006年3月1日起,我市对凡出售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地税部门日前通过与个人转让房屋纳税信息的比对发现,有部分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对其转让房屋所得还没有进行申报。

  从目前征管情况看,个人转让房屋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在产权转让环节缴纳;个人转让沪、深两市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已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对已经缴过税或不需缴税的房屋、股票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及时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以免受到征管法的处罚。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填报: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申报。年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年所得为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结果为负数的,按“零”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年所得为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额。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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