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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正式实施 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682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国家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据悉,新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

    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新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该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其中,上述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类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将享税收优惠

  新税法明确,企业的四类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此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两项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新税法第三十条明确,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5年逐步过渡

  新税法第五十七条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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