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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市民购买单位低价房将按成本差价缴税

发布时间:2007-03-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阅读数:21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通知》还指出,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通知》给出了计算方法,具体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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