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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抽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实行先征后退

发布时间:2007-02-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阅读数:1629
    煤层气抽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敲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根据《通知》精神,对于先征后退的税款,将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此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允许加速折旧是新政给予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另一项优惠。

  《通知》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此外,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通知》还确定,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具备条件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虽然作为一种危险气体,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根源。但如果把其用于发电、民用、汽车燃料、化工等领域,就是一种热值高的洁净能源和重要原料。

  我国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是世界上继俄罗斯、加拿大之后的第三大储量国,占世界排名前12位国家资源总量的13%。根据最新评估结果,我国埋深2000米以内的煤层气资源量达到31.46万亿立方米,相当于450亿吨标准煤,或350亿吨标准油,与陆上常规天然气资源量相当。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要求财税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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