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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地税联合下文 规范支持注册税师行业

发布时间:2004-10-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 来源:自创 阅读数:2951

    

    二○○五年二月四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通知”对甘肃各税务师事务所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必将对甘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首先“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通知”进一步肯定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即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的积极作用,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通知”称 “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纳税行为,提高纳税质量和纳税申报的准确率,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为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支持税务代理工作的同时,既要防止参与和干预税务代理工作,又要防止对税务代理工作不支持、不指导、不管理的倾向。
    其次“通知”就税务机关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监管,正确处理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了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州国、地税局的征管处(科)协助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在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关系上,针对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对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代理或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更不得参与利益分成;严禁钱权交易,杜绝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的经济往来;严禁税务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违规委托税收征收权和行政执法权;严禁税务干部以各种名义参与和干扰税务代理。
    第三、进一步明确要求执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
   “通知”进一步明确,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通知规定“按照市场职业资格准入制原则,为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这就否定了省地税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经备案,可从事税前扣除转向审核的规定,明确了只有税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从事涉税鉴证、税务代理的涉税业务。
    第四、“通知”强调了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类业务鉴证报告的鉴证作用,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项目及其作用。
  “通知”要求,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对有关业务事项 “通知” 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审核并报批。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可作为参考依据。
    二、关于纳税审查项目。通知规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可作为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三、关于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等业务项目。“通知”规定“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审资料、出具的审核报告,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关于建账建制、代理账务。“通知”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却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或财会制度不健全、不按期申报、申报不实、自行申报有困难以及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是事务所代理建账建制和办理纳税事宜。
    五、关于审核、代理税收优惠项目。“通知”规定,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和退(免)税等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纳税情况和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核的参考资料。
     “通知”还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具有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最后“通知“在明确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的同时,强调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其职责,必须坚持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的各项税务代理业务具有法律效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报告,造成国家和纳税人损失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注销其机构和当事人的执业资格,还要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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