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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2-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73

甘国税发[2005]37号

 

各市(州)、县(区)国税局、地税局,矿区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与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即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纳税行为,提高纳税质量和纳税申报的准确率,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在支持税务代理工作的同时,既要防止参与和干预税务代理工作,又要防止对税务代理工作不支持、不指导、不管理的倾向。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事业的依法支持、加强监管的要求,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依法治税中的重大作用,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监督   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2]142号)明确了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州国、地税局的征管处(科)要协助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了正确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职能,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代理或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更不得参与利益分成。

    (二)严禁钱权交易。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出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要做到收费合理。除收取正常租赁费用外,不得借此向税务代理机构要钱要物。严禁国、地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任何费用,杜绝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的经济往来。

    (三)严禁税务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违规委托税收征收权和行政执法权。

    (四)严禁税务干部以各种名义参与和干扰税务代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税务机关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达不到规定标准,内部管理混乱,各项制度不落实,执业质量低和服务不到位的税务师事务所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注销其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依法保护税务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145号)中的有关规定,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按照市场执业资格准入制原则,为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四、积极支持税务代理  进一步规范部务代理业务

    为提高企业的办税质量,减少申报差错,降低征纳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审核并报批。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可作为参考依据。

   (二)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三)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审资料出具的审核报告,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却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或财会制度不健全、不按期申报、申报不实、自行申报有困难以及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账建制和办理纳税事宜。

   (五)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和退(免)税等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纳税情况和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核的参考资料。

   (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具有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五、依法代理  明确责任   确保税务代理执业质量

    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其职责,必须坚持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的各项税务代理业务具有法律效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报告,造成国家和纳税人损失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注销其机构和当事人的执业资格,还要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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