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5年,国家提出用3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此次通知明确,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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