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91

国税函[2006]1136号

广东、广西、贵州省(区)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天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暂按照13.6%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二、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天生桥水力发电总厂暂按照14.45%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三、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南方电力公司、天生桥一级水电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2001]931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