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4日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该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财政部长金人庆在就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规定是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
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以设置过渡期的方法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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