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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聚焦:内外资迎来"两法合并"

发布时间:2006-12-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75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韩洁 魏武) 旨在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4日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距离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新时代已不再遥远。 
  财政部长金人庆在会议上就该法律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根据草案,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草案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还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
  金人庆指出,实行新税法,外资企业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
  此外,他指出,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8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596亿美元。2005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77024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
  金人庆表示,1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设。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金人庆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他指出,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也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到现阶段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实行鼓励高新企业发展的产业优惠税收政策,将促成外资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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