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正式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下称《规则》)。与以往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相比,《规则》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到金融企业管理内部,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法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新《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将同时废止。
据悉,1993年,财政部曾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需要对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规则》共分11章,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明确提出了风险控制标准,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对金融企业筹资、投资、资产管理及财政资金的处理等作出规定;明确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规范了财务分配制度;完善了重组清算财务管理;明确建立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作出规范。
据了解,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将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规则》明确,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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