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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经济日报 阅读数:1109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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